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废止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须报环境保护部门或公安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向社会发出公告24小时内后方可进行。环境保护部门或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3日内作出批复。如同意进行的,批准部门应在批复下达后的2日内发出公告。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