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在旅游区、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商业区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和作业点。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限期达到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