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源种类、数量与噪声强度。

噪声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