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使其厂(边界)等效声级符合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凡超过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并限定生产时间及生产规模。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