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