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