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