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九)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