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已修改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