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维修资金归房屋所有权人(业主)所有。房屋转让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征收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余额按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的比例退还给房屋所有权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