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房产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