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共同合理使用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并按所有份额承担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修缮管理费。
与住宅毗连的房屋统一由具有资质的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管理,并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签订维修协议。
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时,应当征得其他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而又急需维修的,按照先维修后调解纠纷的原则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