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污染环境的行为,禁止在非专用房屋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