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无人管理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管。

代管单位对因不可抗力造成代管房屋损毁的不负赔偿责任。

对代管房屋主张所有权的,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代管,并由合法权利人与代管单位进行经济结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