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有偿转让:

(一)产权明晰;

(二)承租人有合法承租权;

(三)无房屋租赁纠纷;

(四)共同居住人无异议;

(五)不属于危险房屋或征收范围的房屋。

工企用房使用权转让后,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拍卖后购买房屋所有权。

有偿转让的公有房屋,同等条件下房屋的共用户(含共厨、共厕、共厅等)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