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有偿转让:
(一)产权明晰;
(二)承租人有合法承租权;
(三)无房屋租赁纠纷;
(四)共同居住人无异议;
(五)不属于危险房屋或征收范围的房屋。
工企用房使用权转让后,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拍卖后购买房屋所有权。
有偿转让的公有房屋,同等条件下房屋的共用户(含共厨、共厕、共厅等)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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