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相互协助。对依法定职权跨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执法的,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