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相互协助。对依法定职权跨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执法的,应当协助配合。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