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提供审核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管理所需资料的;(二)伪造、涂改、销毁凭证或者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妨碍、逃避价格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