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最高限价、价格申报、备案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其他价格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