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最高限价、价格申报、备案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其他价格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