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提供审核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管理所需资料的;

(二)伪造、涂改、销毁凭证或者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妨碍、逃避价格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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