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持供需总量相对平衡和结构合理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和改善市场调节价格调控:

(一)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重要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及其专项储备制度;

(三)建设和发展蔬菜等副食品商品生产基地;

(四)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