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调节价格的监测报告制度,培训价格管理人员,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科学制定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报价信息系统。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当地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