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价格管理,做好本行业价格协调工作。行业价格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