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