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