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二)协调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