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五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当根据农业自然资源变化状况,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产业政策、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