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区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