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区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