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已修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埋设土地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土地界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