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