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一年以上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