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费用的,依法予以追回,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