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转让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