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