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被破坏或者被占用耕地每亩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破坏耕地土壤耕作层的;(二)闲置、荒芜耕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