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土地界桩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