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现有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除外;(二)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