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现有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二)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