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复垦。用地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