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当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