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