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