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