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