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审议通过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