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