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