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