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