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