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相衔接。旅游总体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港口岸线规划等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行业规划应当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