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七条有效海洋环境保护纳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所辖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